2005年9月1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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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知识问答
杨金友

  4、捐赠给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所得,是否可以免税?
  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国际惯例,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:个人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,应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。其中,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、贫困地区的捐赠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0%;个人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。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,因此,属哪项所得捐赠的,就从那项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款项,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5、纳税义务人偷税、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,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?
  纳税义务人采取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属于偷税行为。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%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,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,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外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偷税款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;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%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,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外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;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%的,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。(杨金友)